私養獼猴31日前應登記 北市:違者可罰最高25萬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8日電)台北市動保處今天表示,中央已公告台灣獼猴為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符合飼養資格者應在31日前完成登記,未登記被查獲可裁罰新台幣25萬元以下。統計,北市未有民眾私養。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常見民眾飼養的寵物包含狗貓鼠兔鳥等,有人對飼養特殊種類動物有興趣如獼猴,農委會在去年9月30日公告台灣獼猴為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有私養來源不明獼猴的飼主在同年11月30日前應主動送交動保處。

動保處表示,符合民國108年1月9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登記備查有案等相關資格的飼養獼猴者在今年3月31日前須申請登記備查,才能合法飼養獼猴。

此外,私下飼養獼猴的民眾今年3月31日前也須完成登記,被查獲未完成登記,可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飼主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收獼猴。

動保處統計至今已登記飼養獼猴共45隻,包含台北市立動物園等機關,有1隻是因先前誤觸高壓電造成殘疾已由民間動物醫院安置,北市已無民眾私養獼猴。

動保處指出,台灣獼猴過去被歸類為保育類動物時曾裁罰2件,目前已無裁罰案,若獲報須救援獼猴,經順利緝獲後會先檢查獼猴身體狀況無虞後再放回原捕抓地點。

動保處表示,民眾私養獼猴多半是來源不明的幼猴,獼猴約4歲時性成熟後將有生理及心理變化,增加被棄養機會,獼猴有傳播結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通疾病疑慮,咬傷人或脫逃至人類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市民威脅及破壞生態環境,呼籲不要非法養獼猴當寵物。(編輯:方沛清)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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