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議會修議事規則 重大事項縣長有義務說明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1日電)花蓮府會關係緊繃,今年2月縣府提案追加預算,因縣長、副縣長未出席說明,議長張峻裁定延審。有議員提案增訂議事規則,縣長、一級單位主管應到會報告,將於定期會審議。

花蓮縣議會將於24日起至5月23日舉行定期會,今天舉行定期會記者會,議會秘書長陳德惠說明,收到花蓮縣府共82案提案,連同2月臨時會延審57案及議會2項提案,將一併於定期會審議。

花蓮縣議會議事組主任余玉琳說明,無黨籍黨團總召籍楊華美提案增訂縣議會議事規則第49條之1,「遇有縣政重大事項發生,縣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到會提出報告,本會認為必要時,亦得邀請縣長或所屬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向本會報告,議員對前兩項報告事項得提出質詢」。

余玉琳指出,就縣政重大事項課以到會報告義務,在沒有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前提下,援引雙北行之有年的議事規則,並非獨創,也不會有罰則。

另外,這次議程針對縣長及局處工作報告,也增加「柔性時間規範」,陳德惠說,因多名議員反映,會前就提供施政總報告書面資料,議員會事先看過,希望縮短口頭報告時間,把時間留給縣政議題討論,因此規定縣長施政報告30分鐘、一級主管20分鐘,已行文縣府說明議程更動。

對於議會提案及縮短施政報告時間,花蓮縣府回應,對於議會未溝通即告知縮短施政報告時間感到遺憾,但尊重議會決定,也強調「縣長徐榛蔚沒有缺席過任何該出席的議程」,24日施政報告結束後,25日前往新加坡參加食品展出訪4天,再趕回來出席議會總質詢。(編輯:郭諭儒)11204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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