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生命園區案土地借用惹議 自救會籲停止開發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5日電)竹縣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今天指出,湖口鄉公所以竹縣府使用目的不符為由撤銷4筆土地使用同意書,新竹縣長楊文科卻稱沒有不符,這是對法令認識不清,應停止此案開發。

湖口鄉公所昨天表示,竹縣生命紀念園區案有4筆位於湖口鄉的國有地,鄉公所原同意供縣府無償使用,但因竹縣府使用目的與鄉公所原本向國有財產署申請使用項目不同,3日發文通知竹縣府將撤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新竹縣長楊文科昨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對此指出,竹縣府對於這4筆土地使用目的與湖口鄉公所原本申請撥用的目的沒有不符合,應是湖口鄉公所認知有落差,但因目前新竹縣政府還未收到來函公文,等收到公文後,再深入了解釐清,會繼續推動生命園區計畫。

對此,新竹縣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竹縣府已進行生命園區的前期規劃案,但其中的4筆土地遭撤回,整體規劃需要重新評估,期盼竹縣府能聆聽民意,停止此案開發。

新竹縣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今天也發布聲明表示,對於生命園區案,政府機關行政作為應秉持公開、透明及以民為本的原則,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以增進民眾對政府機關信賴,基此期盼楊文科能公開民國110年12月22日湖口鄉公所4筆土地使用同意書完整內容,以受公評。

自救會指出,依據107年11月21日修訂的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短期的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如屬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程序,應由需用機關(縣府)徵得管理機關(原國有財產局)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自救會表示,湖口鄉公所在110年底以同意書方式同意縣府使用這4筆土地,應屬前項法令適用範圍。除至今已逾3個月期限外,自救會也質疑當初未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併請縣府詳細說明。(編輯:戴光育)112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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