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28日電)新北有民眾向消保官投訴,想暑假出遊卻找不到旅展購買的住宿券,要求補發或切結入住都遭業者拒絕,消保官對此也愛莫能助,因餐券及住宿券屬無記名禮券,業者認券不認人。
新北市法制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北市有民眾想在暑假時使用在旅展購買的住宿券,但翻箱倒櫃卻遍尋不著,於是向旅館提出信用卡刷卡簽單以證明確實有購買事實,還願意向警方報案並寫下切結書以示負責。
民眾請求旅館直接讓他全家入住,或註銷他遺失的禮券並補發新禮券。由於旅館表示「認券不認人」而拒絕配合,民眾憤而找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投訴。
消保官對此案也只能愛莫能助,消保官表示,一般市售禮券屬於民法上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必須向發行人提示禮券,才能請求依禮券所記載內容為給付。此外,一般市售禮券也屬於民法「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民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
消保官表示,當這種票券遺失、被偷或滅失時,就算原購買人通知店家票券遺失或被偷,店家仍應對持券的人(無論是拾獲、上網購買或竊盜者)提供服務,原購買者不得要求店家補發,也不得要求店家不提供服務給持券的人,更無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票券無效。
消保官表示,原購買人頂多只能向撿到或偷券的人請求返還、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記下禮券編號,要行使上述權利有實際上困難。
消保官強調,業者對遺失無記名禮券的消費者,依法並無配合補發義務,提醒消費者於購買餐券、住宿券等各類票券,一旦遺失,依現行規定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或請求補發。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並儘速使用,以免遭受損失。(編輯:李錫璋)11206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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