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 台南1個月近6萬件以超速最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2日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交通違規記點制度6月30日實施,台南市政府統計,截至7月31日,全市1個月逕行舉發案件近10萬件,其中近6萬件涉及違規記點,其中以超速逾1萬8000件為最多。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6月30日違規記點新制施行後,截至7月31日,台南市轄管逕行舉發記點件數前3大違規態樣,分別是超速1萬8200件(記1點),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7300件(記1點),未依規定使用燈光6791件(記1點)。

其他7大違規樣態包括闖紅燈4860件(記3點),駕駛人爭道行駛4838件(記1點),違規臨時停車4541件(記1點),違規停車4236件(記1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違反管制規定3969件(記1點至2點),紅燈右轉2823件(記1點),超速40公里以上等危險駕駛751件(記3點)。

交通局表示,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闖紅燈及測速照相、民眾檢舉等「逕行舉發」案件,因非警員當場攔查告發,無法直接辨識駕駛行為人,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者,若車主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他人者,則記點於車主。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指出,常見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包含在人行道(臨時)停車、交叉路口(臨時)停車、併排停車等,記違規點數1點;駕駛人1年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另外,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機)車所有人(例如登記於公司行號之車輛),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行為應記違規點數者,則記此汽(機)車違規紀錄1次;記違規紀錄1年內達3次者,吊扣汽(機)車牌照2個月。(編輯:陳仁華)11209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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