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5日電)花蓮縣警察局在縣內設置36處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及區間測速科技執法設備,統計自6月30日至9月23日取締超速前3名,瑞穗路段台9線250.8公里處5854件高居第一。
其次為玉里鎮內193縣道95.4公里處有1113件,排第3的是台9線崇德段166.5公里處有569件。
花蓮縣警察局今天發布訊息表示,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新制施行,修正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3面向,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罰鍰上限由新台幣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嚴重超速也由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縣內常見民眾嚴重超速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機車或小型車最低處1萬2000元,最高處1萬8000元罰鍰;大型車最低處1萬8000元,最高處2萬4000元罰鍰;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最低、最高均處3萬6000元罰鍰,此外也將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若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至於此次修法將嚴重超速自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據交通部表示,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以超速60公里為例,超速駕駛較未超速者每秒多出16.6公尺行駛距離,若發生突發情況,超速駕駛人幾乎沒有反應時間。
警察局特別提醒用路人,位於花蓮縣境內設置36處「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及「區間測速科技執法設備」,統計自6月30日新法修正施行日起至9月23日止,取締「一般超速」前3名的路段以台9線250.8公里處5854件最多,193縣道95.4公里處1113件次之,台9線166.5公里處569件再次之。
取締「嚴重超速」前3名的路段則以台9線250.8公里處222件最多,193縣道95.4公里處80件次之,台11線23.4公里處28件再次之。
此外,新制施行重點還有「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除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外,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的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由於此項違規屬民眾得檢舉項目,駕駛人若有上述行為,都可能會遭檢舉而遭罰。(編輯:黃世雅)11209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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