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流浪犬捕捉業務 11/1起回歸動植物防疫所

花蓮流浪犬捕捉業務 11/1起回歸動植物防疫所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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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2日電)執行流浪犬精準捕捉等減量措施,花縣府自今年11月1日起流浪犬管制業務將回歸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執行;動防所指出,目前5人負責捕捉,若人力、經費短缺將向中央爭取。

參考全國一致性作法及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民眾通報捕捉流浪犬須具名通報,敘明事實或舉證資料,確認犬隻有攻擊民眾或對民眾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之事實後進行精準捕捉。

花蓮縣政府發布訊息表示,過去花蓮縣流浪犬捕捉業務一直都是各鄉鎮市公所就近服務鄉親,由清潔隊協助辦理捕捉後送交公立動物收容所執行結紮,長久下來皆有效降低流浪犬在外繁殖機會,感謝各公所清潔隊多年來協助;後續全縣流浪犬精準捕捉等減量措施作為,將於11月1日起由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執行。

縣府農業處副處長張仁智說明,為推動動物保護工作,縣府擬定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日前業經農業部核定,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布實施,而搭配進行的動保相關工作包括犬隻誘捕,也定會兼顧動物福利。

張仁智說,為改善流浪犬問題,飼主責任更是重點,呼籲飼主要為愛犬進行寵物登記及絕育,外出時一定要伴同在身邊,切勿隨意疏縱而造成社會問題,如不慎遺失毛孩時,也應於5天內向寵物登記機構申報,才能幫助牠早日回家。

動防所技正陳奕成表示,捕捉業務回歸到動防所動植物保護股負責,目前有5人負責捕捉動物,以民眾通報為主,會安排捕捉時間與地點,一旦發生人力、經費不足狀況將向上級爭取。

流浪犬誘捕及管制將參考全國一致性作法採取精準捕捉方式,若有攻擊民眾或對民眾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事實時,通報方式可撥打1999縣民熱線、1959動物保護專線或動防所通報;並呼籲飼主不可棄養犬隻,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編輯:陳仁華)11210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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