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通過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減輕納稅人負擔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高雄26日電)高市府今天審議通過「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協助有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分期納稅。適用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特別稅及補徵的土地增值稅、契稅。

高雄市政府今天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財政局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該辦法將協助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完成納稅義務,以減輕其負擔。

財政局長陳勇勝說,考量納稅義務人如發生實際困難,導致稅捐逾期繳納,將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恢復損害,因此訂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幫助民眾分期納稅。

財政局說明,這項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適用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特別稅及補徵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應納稅款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可於繳納期間內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分期繳納。

另外,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者,個人如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非自願性離職等,申請分期繳納,免予加計利息。

分期期數依稅額級距分2期至36期;如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陳勇勝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市府依稅捐稽徵法授權,訂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預計29日公布,並於31日起生效施行。民眾有疑問可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有專人服務。(編輯:孫承武)112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