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5日電)部落族人栽植高經濟價值竹林,去年「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頒布後,原保地竹農疏伐竹林、生產竹材,可申請與禁伐補償金同樣額度的獎勵金,每公頃3萬元。
農業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的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花蓮縣政府今天發布訊息表示,即起申請至4月底截止,請族人踴躍申請;族人不須擔心損失既有收入,還可額外獲得竹林生產販售收益,並且在兼顧國土保安同時,促進竹林更新及維護竹林健康,另外竹材穩定生產,讓部落經濟振興與環境永續維護達成雙贏。
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長蔡樹芬說明,同一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與「竹林更新獎勵」僅能擇一申請;「作業規範」所定申請方式、申請期間、申領人及應備文件等,大部分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一致,以竹林所在地鄉(鎮)公所為受理窗口、每年辦理。
竹林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在伐採時,由公所派員勘查後,認定竹林有施行伐採作業及符合者,發給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證明書,作為請領依據;惟竹林請領後,須間隔3年以上才能再次請領。
竹林更新獎勵金為每公頃新台幣3萬元,按該筆地號實際竹林伐採作業面積計算;面積不足1公頃者,按面積比率核發,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
原住民行政處提醒,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的族人,在4月30日前,備妥申請書、身分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人同意書(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採運許可證或公所核發原保地竹林更新證明書、金融帳號存摺影本等相關文件,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編輯:陳仁華)11303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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