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0日電)彰化施姓男子僅高中畢業,沒有律師證書,卻替人辦理訴訟,洽談調解成立後收取新台幣125萬元酬金,法院依違反律師法將他判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施姓男子於民國106年1月在護理之家向被害人表示,可代為處理其母親與建設公司工地主任等人的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包括和解、刑事訴訟等事宜,報酬為該案件強制險12.5%、調解金25%,雙方當天即簽訂委任合約書。
施姓男子委由他人代寫刑事代行告訴狀,再交給被害人,由被害人署名後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之後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施男與被害人簽訂民事委任狀,由他擔任調解代理人,107年7月代為洽談調解等訴訟行為,調解成立金額400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稱拿到400萬元調解金及200萬元強制險,共600萬元理賠金額,分別給施男100萬元、25萬元共125萬元酬金。
法官審酌,施姓男子明知沒有律師證書,竟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侵害律師執行業務範疇,且所獲利益達125萬元,又曾因詐欺案件被判刑,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依律師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125萬元。(編輯:龍柏安)11303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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