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性騷通報未採取防治義務 嘉縣雇主被罰2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嘉義縣21日電)嘉義縣某事業單位日前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未採取任何防治義務,經小春(化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被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

嘉義縣勞工暨青年發展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保護受僱者、求職者的權益,雇主在工作場合發生的任何性騷擾皆須積極處理,遏阻職場性騷擾發生。日前嘉義就有一間事業單位未採取任何防治義務而受罰。

嘉縣府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可罰100萬。

勞青處指出,依據性平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4、6項規定,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另外,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雇主亦同,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6項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盡防治義務,若是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也必要釐清相關事實,適當調整工作場域。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5-3620123分機8044性別平等服務諮詢窗口。(編輯:李淑華)11308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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