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辜蔡條款」上路 代董產金分離金控大股東畫紅線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金管會備查銀行公會自律規範,未來金控或銀行大股東對公司經營決策有話要說,應由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不得逕自召集會議,並明定代理董事長須產金分離。

先前新光金及開發金因大股東干政,雙雙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今天宣布,10月初已備查銀行公會修訂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對金控及銀行大股東與公司互動作出明確規範。

銀行公會對金控及銀行大股東畫出2道紅線,第一,大股東與公司進行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董事代表人進行,若有必要,董事代表人可邀請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溝通,但金控或銀行必須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第二,大股東若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應由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強調,金控或銀行大股東對公司的任何行為,都應透過法人代表進行。

此外,去年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確診COVID-19,由富邦金董事、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代理職務,引起外界質疑代理董事長是否同樣應符合金管會產金分離政策,銀行公會此次一併明確畫線。

銀行公會明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在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時,應符合產金分離原則,且代理人在代理期間所得行使的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若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同時,銀行公會增訂,董事長若長期在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態度行使職權外,應確保職務有效執行。

童政彰表示,金控和銀行都是講究高度遵法的金融機構,未來金管會將透過內控程序檢視金控和銀行是否確實執行,若有違規,情節最嚴重可視為內控沒落實。

依金控法及銀行法規定,金管會將可處新台幣2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並可處停止部分業務、經理人解職,甚至董監事停解職等處分。

至於金管會目前是否還有金控或銀行大股東干政案例在處理中,童政彰表示,若還在進行調查中的案件,不方便透露,不過不管內部吹哨者或外部人檢舉,金管會陸續收到,都會依行政程序處理。(編輯:林淑媛)11110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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