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8日電)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除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的區位範圍;同時,中央機關為公共需要辦理交換,針對查估評定價值,增訂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可提出異議的機制,以提升交換意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官員指出,近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總共有4大重點,將能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
首先,國產署官員表示,這次交換辦法修正前,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的區位範圍,原本僅以「位於同一或毗鄰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為限,考量同一都市計畫內整體環境類似,放寬為「得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的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
官員說明,修正後,除具有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更能提供民眾更廣泛區位範圍選擇。
再者,中央機關為達成特定公務或公共目的,而需用他人所有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外估價,加速案件辦理時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並得以對查估評定價值,提出異議。
官員指出,這將可提升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交換意願,協力達成中央機關推動公務或公共目的,創造雙贏。
第三,為確保國有土地提高利用價值、維護國產權益,修正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的整體開發案範圍內國有土地,限以開發案範圍外、且位於一定範圍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的他人所有土地,作為交換區位範圍。
第四,增訂交換國有不動產,應考量對其毗鄰國有不動產利用的影響;也就是說,若要交換國有土地A,也須一併考慮交換對於鄰近A的國有土地B,影響為何,並通盤檢視整體效益。(編輯:潘羿菁)1111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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