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3新制上路 增併購效率兼保障股東權益

企業併購法3新制上路 增併購效率兼保障股東權益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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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15日電)「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自今天起施行,此次修正有3大亮點,包括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經濟部預期此次修法將提升企業併購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保障。

經濟部透過新聞稿指出,總統於111年6月15日公布的「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依該法第54條條文規定,於1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經濟部說明,此次修正有3大亮點,首先在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部分,修正條文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的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

第二,為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範圍。經濟部說明,原本只有放棄表決權的股東有收買請求權,新法施行後,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也可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買回其股份,以保障反對併購股東的權益。

經濟部說明,新法也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以加速及簡化併購流程。

第三,則是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同時也規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編輯:楊凱翔)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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