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電支條例第11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日後電支機構若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為有礙健全經營,金管會將可命令業者提撥一定金額準備金或要求增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19位委員提案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19位委員提案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此次修法通過後,對於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所定契約內容的審定認證,可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了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也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完整性及適當性。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法並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支機構若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可要求電支機構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命令電支機構增資,意味除了業務監理要求外,將更強化財務監督力道,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裁處權力,進而強化電支機構健全經營。(編輯:潘羿菁)1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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