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 查定營業稅案件繳納改為2月中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4日電)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財政部今天表示,民國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今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為今年2月13日至22日。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去年第4季按季開徵、今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原本是今年2月1日至10日止。

不過,考量1月20日至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因此改訂繳納期間為2月13日至22日。

財政部表示,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2月22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為避免被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處以滯納金,呼籲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編輯:潘羿菁)11201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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