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下注中獎缺少出資證明 恐被認定贈與行為課稅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1日電)隨春節假期開跑,親友合資下注買彩券正夯,國稅局提醒,按出資比例分配高額中獎獎金,集資證明務必妥善保存,以免被認定屬贈與行為、從而課徵贈與稅,且民眾集資造冊愈詳細,審認上愈「站得住腳」。

逢農曆春節,許多人喜歡購買彩券試手氣,為新春歡聚增添氣氛,據台灣彩券公司銷售統計,去年春節期間,大樂透加碼總獎金新台幣3.6億元,共開出407注春節大紅包,其中65注落在新北市、居全台之冠,至於總中獎金額,以台北市5308萬元最高。

以去年全年電腦型彩券來說,台彩表示,共開出28注億元頭獎,高雄市財運最旺開出8注,包含3注威力彩及5注大樂透;新北市開出4注居第二;台北市與彰化縣各開出3注並列第三。

為提升中獎率,親友、同事合資下注購買彩券相當常見,若幸運中獎,獎金分配與獎金運用涉及贈與稅問題,也成為集資包牌客關心的問題。

台北國稅局說明,遺贈稅法所稱的「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也就是說,集資下注買彩券,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的行為,並不是贈與,不用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儘管集資購買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在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給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也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與李小姐合資買電腦型彩券,中了8000萬元獎金,先扣繳20%所得稅,再由王先生領取6400萬元,並按照出資比例將獎金轉帳給李小姐,王先生必須將集資證明妥善留存,以免國稅局認定屬贈與行為,從而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民眾合資購買的是一整本刮刮樂,且中大獎要分獎金,則需保留整本供國稅局審認,「造冊的愈仔細,實質審認上愈站得住腳」。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也應注意中獎獎金的運用情形,如果涉及遺贈稅法規定,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即244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編輯:潘羿菁)11201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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