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浮式平板玻璃 財政部最後認定部分廠商傾銷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針對從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今天公告調查最後認定結果,部分廠商確實有傾銷情事,將移請經濟部在40天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國內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5月受理調查台灣玻璃工業公會申請對馬來西亞、印尼與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關務署今天發布新聞稿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並表示,部分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民國111年11月9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有傾銷事實,經濟部也初步認定,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還無須為防止台灣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針對經濟部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貿調會官員先前說明,一般而言,若初步認定有實質損害,就會建議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以免在進行最後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害,不過,受到塞港缺櫃外部因素影響,進口量與價格放緩,因此向財政部建議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關務署今天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台灣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此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

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翌日起40天內,作成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10天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此外,關務署今天同步更新各涉案國涉案廠商的傾銷差率;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為20.89%,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為129.32%;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為10.3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為87.76%。

泰國方面,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為0%,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32.45%。

所謂「傾銷差率」,關務署官員舉例,假設甲國浮式平板玻璃在該國內銷售價為100美元,銷到台灣則賣50美元,其中的傾銷差率計算,就是100減50,除以賣到台灣的起岸價格,其中起岸價格包含保險費、運費。(編輯:楊凱翔)11202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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