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網紅廣告不實可開罰 從個案蒐集違法型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9日電)公平會今天表示,網紅納入不實廣告可規範的主體,會從個案中累積一些案例類型、違法型態等,後續會思考如何在法律上定義「網紅」,不過,網紅的影響人數跟罰鍰高低較有關,跟違法事實較無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邀公平會主委李鎂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不過李鎂因身體不適,改由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出席。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關注,公平會如何定義網紅,後續如何實際開罰。

陳志民表示,網紅相關糾紛愈來愈頻繁,公平會已經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把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不實廣告可規範的主體,接下來會積極從個案中累積一些案例類型、違法型態等。

陳志民表示,進一步思考如何在法律上對「網紅」做出可行的定義,如果涉及不實廣告違法,就會回到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可開罰新台幣5至2500萬元。不過,目前確實還沒有實際網紅個案進來公平會。

至於如何定義網紅,是否考量流量等指標,陳志民表示,目前委託計畫已經針對定義有初步結論,但還要徵詢各方意見。網紅是在網路上有影響力者,處理原則要建立在個案上,會從相關個案累積經驗,網紅的影響人數跟罰緩高低比較有關,跟違法事實比較無關。(編輯:翟思嘉)11203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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