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非法金融重案,金管會出手修法,若民眾檢舉的金融違法案件經罰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或法院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自原先400萬元拉高至500萬元。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金管會決議提高檢舉揭弊誘因,今天正式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金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在淮在例行記者會說明,此次主要有4大修法重點,第一,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失情節重大的金融違法案件,金管會將重大金融違法案件檢舉獎金額度提高25%。
其中,民眾檢舉的金融違法案件若經處1000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自原先400萬元拉高至500萬元。
若經處500萬元以上但未達1000萬元罰鍰、命令解任或撤換董監職務、停止董監1年以上執行職務、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停止全部業務或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則自原先200萬元拉高至250萬元。
至於第二項修法重點,為提高檢舉誘因,金管會參酌近期實際裁罰常見態樣,增列「命金融服務業調降其委任或僱用人員薪酬」、「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等行政處分態樣為獎金核發標準。
第三,為合理配置檢舉獎金資源,金管會在提高重大金融違法案件最高檢舉獎金額度的同時,參考台灣其他行政機關作法,增列同一年度檢舉違失情節輕微的金融違法案件核發獎金累計上限為200萬元。
第四,為增加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意願,金管會參採其他行政機關檢舉獎勵規範體例,針對檢舉時應提供被檢舉人資料內容,除原先姓名、地址等資料外,增列「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的資料」。
根據金管會統計,今年前5月金管會共核發14件、合計130萬元檢舉獎金,為近年新高;觀察案件態樣,以非法投顧為大宗,大部分屬於情節相對輕微案件。(編輯:林興盟)11206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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