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30日電)數位部公告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法,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並大幅提升社會整體對電子化的接受度。
數位部6月27日公告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電子簽章法律定義為「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為了兼顧傳統瀏覽文件的習慣,目前有些電子簽章服務也能做到將有演算法為基礎的簽章圖像化。
數位部表示,這也容易造成簽名圖檔與電子簽章的混淆,認為一般圖片檔加入簽名、或簽名圖檔放在文件上,就具有電子簽章法效力;其實單純簽名圖檔並非電子簽章法所認定的電子簽章;不過,雖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不是法定的電子簽章,實務上仍可能具有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效力,需回歸適用民法。
數位部指出,這次修法包含4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第二,實務上使用文件或簽章者,並不限於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因此刪除電子簽章「經相對人同意」文字;而為了數位包容,仍給予相對人拒絕的機制。
第三,明定「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由特定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使用數位簽章簽署文件,「推定」為本人親簽。第四,爭取他國與台灣透過「技術對接合作」原則,推動與他國電子簽章的相互承認。
數位部表示,未來電子簽章法通過後,只要雙方的憑證技術相同,台灣的法院便能夠承認文件的效力;例如跨國契約簽訂、國民在國外的文書溝通,都不需要再經過多次郵寄蒐集簽名蓋章,透過電子簽章的方式便可以完成,具省時又省力的便民效果。
今年數位部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立陶宛簽訂合作備忘錄,雙方便是試行線上簽署;立陶宛方肯認由數位發展部所簽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XCA),所以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數位部表示,為了這次修法,已經舉辦多場說明會,並向多位法律、資訊背景學者專家及公私協會請益,各界也可在6月27日至8月25日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眾開講專區(https://join.gov.tw/policies/)提出修法意見。(編輯:張均懋)11206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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