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7日電)金管會推動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法,向不當干預經營的大股東課責,最重限期處分家族持股。金管會今天上午二度召開修法公聽會,國泰金、台新金與新光金等6大金控提交意見或發言,提出法規罰度過重等3項疑慮。
為防止大股東手伸太長卻無法可管,金管會今年4月推動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金控或銀行具控制力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金管會可處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並可限制大股東行使股份表決權、停解職所擔任或指派的董事,甚至限期處分家族持股。
金管會今天上午二度召開修法公聽會,由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親自主持,出席人員包括金融業、法學界及公協會等。金控業者中,國泰金、中信金、台新金、新光金、開發金及台灣金均有向金管會提交修法意見,且多數均有發言。
外界解讀,若此項重大修法順利過關,有望促進公司治理並接軌國際監理趨勢,但另一方面,部分條文引起金融業及法學界批評,第一是認為金管會此次修法行政裁量權過寬,第二是反映金管會訂定的課責手段罰度過重。
第三,此次金管會將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的具控制權股東納入可課責對象並明定課責手段,不過「具控制權股東」認定標準是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業者希望明定於金控法及銀行法中,讓法律概念明確化。
有業者認為,金管會最重罰度為限期處分家族持股,意味金管會行政裁罰可能動搖經營權,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另一方面,實際執行如何避免強制賣股影響股價及市場,若挨罰大股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順利撤銷行政處分,後續該如何處理也是問題。
法學界人士在公聽會中提到,目前公司法有訂定對影子董事的處理機制,但未清楚規範影子董事應負的相關罰則,建議金管會可參考引進國外「失格董事」制度,對影子董事課以賠償及刑事責任。
針對修法罰度過重、行政裁量權過寬的聲音,金管會官員解釋,「限期處分持股」並非新創的行政裁處手段,金控法目前已授權金管會此權限,例如先前處理日盛金大股東實質受益人申報不實案件,金管會令限期賣股,已有實務處理經驗。
官員說明,此次金管會主要參考國際規範,將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納入可限期賣股的裁罰事由,並追蹤具控制權股東至最終實質受益人層面,在推動修法時都有設想過執行面。
官員表示,會虛心接受外界意見,攜回內部研議,進一步評估是否參採;金管會原先力拚9月將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目前仍會按此時程努力。
此外,金管會此次在金控法增訂第65條之2,金控挨罰若為金控負責人執行職務或未盡防止義務導致,金管會可依金控法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調降一定期間月薪、停解職等處分,且若負責人在金管會解職前先離職,金管會仍可出手解職。
國泰金日前向金管會反映,認為此舉將違反比例原則。
國泰金表達,金控負責人若非大股東,所得與金控營收差異甚大,負責人同受金控法罰鍰規範有過度加重人民財產負擔之虞,且金控不同職務負責人收入差異甚大,若對所有負責人皆課以相同罰鍰,對職位與收入較低者將有失公平,有違比例原則。
國泰金認為,現行草案將大幅擴大金控負責人潛在職業風險,易造成寒蟬效應,使金融業負責人面對不確定性均傾向自我審查、保守以對,恐無利金融業長期發展。(編輯:潘羿菁)11207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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