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8日電)助攻銀行發展財管2.0、提供客戶更到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務,金管會放寬規範,未來對於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債券實物交割取得的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客戶均可指示往來銀行委託券商代為處分有價證券,不必再自行洽券商辦理。
過往銀行依衍生性金融商品辦法提供客戶境內結構型商品或依高資產辦法發行境內結構型債券時,因銀行多半沒有證券經紀業務執照,若涉及以外國股票實物交割履約,均須請客戶另洽券商賣出。
金管會2022年7月初步鬆綁規範,在前述情形下,將可由銀行至券商以保管銀行名義開立帳戶,協助客戶處分實物交割的外國股票,讓客戶不必再另洽券商辦理賣出。金管會今天進一步宣布,將擴大實物交割規範可適用商品範圍及對象。
首先,原先規範僅限於以衍生性金融商品辦法辦理的境內結構型商品及依高資產辦法發行的境內結構型債券,考量銀行依高資產辦法等規定以自營方式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債券時同樣有相關作業需求,金管會擴大至以自營方式買賣的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債券均可適用。
其次,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同樣可辦理保管業務,且實務上也有提供實物交割相關服務需求,金管會此次同步擴大適用對象,增列OBU在內。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金管會此次進一步放寬規範,主要是有1至2家民營銀行反映高資產客戶有相關需求,因此向金管會提出建議;根據金管會評估,放寬規範可帶來3大效益。
第一,客戶對於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的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未來均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包含OBU在內)委託券商代為處分有價證券,不必再自行另洽券商辦理,大幅提高便利性。
第二,銀行可持續擴充一站式資產管理服務。第三,在高資產財管業務方面,可望帶動銀行研發相關創新金融商品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編輯:楊蘭軒)11208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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