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18日電)可成2家外資股東先前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希望股利決定權改由股東會決議,但可成未列入股東會議案,金管會對可成負責人開罰新台幣24萬元。可成今天表示,對此深感遺憾,公司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
可成發布聲明指出,金管會裁決可成未將股東提案列入民國112年股東常會議案,與公司法第172條之1立法意旨不合,違反同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對可成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
可成表示,外資股東提案涉及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2項,屬不同的構成要件事實,且盈餘分派或公積分派是否要授權董事會決定、或由董事會提案送交股東會承認,彼此之間也沒有必然關連性,因此認定外資股東提案應屬2項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不予列入112年股東常會議案,合法合規。
針對金管會裁處,可成認為,未能公平允當在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間取得衡平,且於法亦有爭議,可成公司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編輯:楊蘭軒)11208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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