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8日電)為協助網路借貸平台自律,銀行公會擬修訂新版銀行與P2P業者業務合作自律規範、銀行與P2P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作法,其中,銀行公會採納P2P業者建議,資金保管服務的信託及履約保證要求將保留個案彈性。
先前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涉嫌假債權真吸金,引發外界憂心無主管機關的P2P產業恐成詐騙溫床,希望金管會可從金流面協助P2P產業自律。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27日鬆口,近期已核備銀行公會與P2P業者往來的自律規範,金管會並研議網路借貸平台事業指導原則,預計10月初找業者溝通後即可發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金管會今年6月7日曾召開P2P業者座談會,銀行公會參考座談會意見,擬修訂2項自律規範,包括銀行與P2P業者業務合作自律規範、銀行與P2P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作法,銀行公會已將修正方向提報金管會。
林志吉表示,銀行公會後續還須將自律規範提報公會理事會報告,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儘速完成自律規範修正程序,並可參考金管會即將發布的P2P業者指導原則,未來持續精進自律規範內容。
先前有P2P業者於座談會表達意見,希望銀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的信託及履約保證要求可採分級管理機制,經銀行公會討論,在銀行與P2P業者業務合作自律規範中,針對資金保管服務,將改由銀行依風險基礎方法進行評估,保留個案彈性。
林志吉解釋,換言之,銀行提供P2P業者資金保管服務,新版自律規範並不強制信託保管或履約保證,個別銀行在進行個案評估時,可參考銀行風險偏好及胃納、P2P業者營業規模及所收受暫存借貸款項大小等風險因子做決定。
至於銀行與P2P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作法,銀行公會主要針對銀行對P2P業者的定期審查及交易監控制定提示性參考建議。
其中,針對P2P業者交易監控方面,銀行公會建議增訂1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即「在一定期間內密集進行多筆現金交易且達特定金額以上」。
針對P2P業者定期審查方面,銀行公會建議銀行依風險基礎方法定期審查P2P業者,若發現P2P業者發生異常情形,必須採取適當風控措施。
金管會預計10月4日找P2P業者、銀行業者及台灣金融科技協會開會討論指導原則草案,內容擬明定P2P業者所提供服務不得涉及吸收大眾資金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
林志吉說明,若有P2P業者行為涉及金融特許業務,事涉刑事犯罪,將由檢調調查認定,並由法院判定刑事責任。
外界關注,金管會並非P2P產業主管機關,即使訂定指導原則,並無強制約束力,林志吉提到,實務上,無論信用卡或電支帳戶等支付工具,銀行均有簽訂特約商店,特店業務形態同樣非金融特許事業,金管會過往均是藉由銀行與特店間契約關係約束特店,「未來若有銀行與P2P業者合作,在契約關係上建立約束或管控點,也是很好的方向」。
目前國內有3家銀行與4家P2P業者有合作關係,合作態樣包括資金保管服務、金流服務及廣告合作等3大類,3家銀行分別為遠東銀行、永豐銀行及王道銀行。(編輯:潘羿菁)11209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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