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5日電)為配合政府都更危老政策,金管會鬆綁金控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3大業務,包括准AMC可參與公辦都更案出資;在非實施者或起造人情形下擔任都更危老諮詢或管理顧問;以及辦理都更計畫核定前墊付款,可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
根據金管會銀行局統計,目前金控及銀行轉投資的AMC共有14家。
響應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及危老房屋重建,金管會今天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AMC營運原則)」,針對金控或銀行轉投資AMC進行3大業務鬆綁,金管會同時也從3大方向強化金控或銀行對旗下AMC的督導管理責任。
在業務鬆綁方面,首先,過往金控或銀行旗下AMC僅能在擔任都更危老實施者或起造人情形下,才能辦理該都更危老諮詢及管理顧問服務,金管會即日起鬆綁金控或銀行旗下AMC可單獨受託辦理都更危老諮詢及管理服務,不必一定得一條龍擔任該都更危老實施者或起造人。
其次,過往金控或銀行旗下AMC要參與都更危老案件注資,本身必須為該都更危老案件實施者或起造人,金管會此次進一步放寬金控或銀行旗下AMC可參與政府公辦都更案注資。
第三,比照銀行業規定,金管會放寬金控或銀行旗下AMC辦理都更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免與金控旗下銀行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增加AMC業務承作彈性。
截至今年上半年止,金控及銀行旗下AMC墊付款項總額達新台幣227億元。AMC營運原則規定,金控或銀行旗下AMC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購置不動產總額以淨值7倍為限,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金控及銀行旗下共14家AMC淨值合計達259億元,換言之仍有充裕承作空間。
另一方面,金管會從3方向修法強化金控或銀行對旗下AMC管理。
第一,金控或銀行應依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
第二,金管會要求AMC內控應明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及鑑價作業程序;應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應訂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的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應建立法遵機制並對各單位落實法遵情形辦理成效考核;應訂定檢舉制度,且檢舉案件受理及調查應由具職權行使獨立性單位負責辦理。
第三,金管會放寬金控或銀行旗下AMC辦理都更計畫核定前墊付款可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但要求AMC必須追蹤墊付資金實際用途,若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合墊付費用項目或都更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仍應併計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編輯:林淑媛)11210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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