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6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核釋,資產管理公司(AMC)取得不良債權,強制執行後獲配金額的營業稅基計算方式,先扣除優先分配的稅費,再與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相比,若有差額,則以差額部分為銷售額,按5%稅率課稅。
簡言之,資產管理公司實質有賺錢,才會被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假設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抵押物包含土地、建物,買價新台幣250萬元,其帳面價值為400萬元。等到法院拍賣不良債權抵押物中的建物,拍定價格為260萬元,其中,包含優先分配的稅費60萬元,以及資產管理公司會取得的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200萬元。
核釋前,由於拍定價格260萬元高於原始買價250萬元,因此差額10萬元需課徵營業稅。
核釋後,由於資產管理公司取得的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200萬元,小於原始買價250萬元,因此還不用課徵營業稅。若後續再獲清償,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數超過250萬元時,就必須以累計數與250萬元的差額為銷售額,按5%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先前於民國99年發布的解釋令,未考量執行機關拍賣抵押物,在有優先受償稅費(比如土增稅、房屋稅、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等)時,抵押物拍定的價格,未必等同於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的受償金額,將影響處理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額的計算。
財政部表示,因此這次重新釋明、並廢止99年解釋令,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徵納雙方遵循。(編輯:趙蔚蘭)11210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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