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5日電)過去企業因短漏報銷售額等而被裁罰,財政部未明定「經查屬故意」的違規態樣,為使逃漏營業稅案件的裁罰更允當,財政部今天宣布加重故意違規的裁罰倍數。同時,針對部分情形,新增若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稅者,可減輕處罰的規定。
財政部參酌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各地區國稅局等意見,審酌各逃漏稅情形應受的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裁罰倍數衡平性等,通盤檢討裁倍表,並於今天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一共3大重點;首先,針對過去各種短漏稅等違規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的違規態樣,因此這次均增列、並定明其裁罰倍數。
比如企業超過規定期限30天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也未按應納稅額繳營業稅,新增「故意」樣態,且明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的罰鍰,但若在裁罰處分核定之前補稅則處1.25倍的罰鍰,雙雙高於「非故意」的1.5倍、0.5倍。
第二,部分短漏稅情形,過去缺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稅者可減輕處罰的規定,因此這次予以增列。
舉例來說,有關「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的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均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按0.12倍處罰。
第三,考量股利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與漏報免稅銷售額相比,漏報股利收入造成的逃漏稅情節較輕微,因此,針對「營業人未依規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的違章情形,明定若屬「僅漏報股利收入」就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則處0.12倍罰鍰,均低於修正前的0.5倍。
官員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發布的裁倍表變更,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裁罰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可適用;不過,裁倍表變更時已確定案件,基於法律安定性,無論有利或不利於納稅義務人,均不適用變更後規定。(編輯:張若瑤)112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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