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8日電)台灣大哥大今天正式公告,與台灣之星合併基準日擬訂為12月1日;台灣之星表示,將辦理有價證券停止公開發行及解散事宜。
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年1月18日以附加附款核准,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月11日決議附加負擔不禁止其事業結合。
台灣大今天說明,與台灣之星合併案經2月8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訂定合併基準日並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合併基準日擬訂為112年12月1日。
台灣之星公告指出,配合合併換股作業進行,台灣之星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12年11月24日,自112年11月27日至112年12月1日止停止辦理股票過戶。台灣之星並表示,將辦理有價證券停止公開發行及解散事宜。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日前宣布合併基準日訂於今年12月15日,合併後「新遠傳」用戶近千萬。(編輯:張均懋)11211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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