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6日電)囤房稅2.0箭在弦上,為促使建商積極加速釋出住家用餘屋,據財政部現階段設計的課徵參考基準,在考量合理銷售期間之下,1年內餘屋擬適用下限稅率2%,超過5年餘屋則將被課徵上限稅率4.8%,全台各地房屋一體適用。
課徵參考基準仍可能有所調整,最終版本待囤房稅2.0修正通過後,財政部正式對外公告。
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力拚立法院這個會期闖關,若草案後續順利三讀,「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區間從原本的1.5%至3.6%,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預計113年7月實施新制,114年5月正式開徵。
其中,考量建商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市場供給,且民眾在購屋時多半需要一段時間才能作成決定,因此,行政院版草案中明定,建商餘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法定稅率區間將落在2%至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的「非自住」稅率2%至4.8%,盼促使建商積極加速釋出餘屋。
同時,由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各縣市稅率如何設計,最終仍由地方因地制宜訂定,財政部也將端出課徵基準給地方,避免地方政府過於消極。
根據財政部現階段設計的課徵參考基準,針對建商餘屋稅率訂定5大級距。
1年內餘屋擬適用下限稅率2%;超過1年、未滿2年餘屋適用稅率2.8%;超過2年、4年以內餘屋適用稅率3.6%;超過4年、未滿5年適用稅率4.2%;超過5年餘屋則將被課徵上限稅率4.8%。據目前規劃,上述課徵級距,全台各地餘屋一體適用。
草案明定之後,若未來縣市已依基準訂定,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如果縣市訂得比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編輯:潘羿菁)112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