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5日電)考量國內債市胃納有限,為增加保險業籌資管道,金管會將修正法規,開放保險業透過設立SPV在海外發債籌資,投資SPV的資本金及透過SPV發債募得資金,均會併計海外投資限額管控,最高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45%。
國內保險業2026年將接軌TW-ICS(台版新一代清償能力指標),考量保險業強化資本需求及國內債券市場胃納有限,金管會在今年1月新春記者會預告政策利多,預計首季修正發布「保險公司發行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透過設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海外發債籌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為增加保險業強化資本籌資管道,金管會將發布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再進一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待法規完備後,業者即可遞件,今年有機會看見首案。
蔡火炎說明,金管會研擬修正法規將SPV列入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範圍內,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SPV國外籌資事業),在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並得對此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
蔡火炎指出,保險業設立海外SPV,必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保險業透過設立SPV的發債額度,同樣要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規劃,保險業設立SPV投入的資本金及透過設立SPV發債募得資金,均須計入保險業海外投資限額內,即最高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45%。透過SPV發債募得的資金運用須依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資金運用項目、信用評等、限額等規定,並須交付保管機構保管,並應適用投後管理的內控機制要求。
蔡火炎說明,SPV既然屬於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保險業出資的資本金理應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管控,透過設立SPV發債募得的資金要與保險業資金併計管理,自然也要併計國外投資限額。
現行保險業投資海外不動產,多是透過設立SPV去持有,蔡火炎表示,SPV為特定目的公司,先前保險業為投資海外不動產設立的SPV自然不可挪為海外發債用途,若保險業有意透過SPV在海外發債,必須申請新設以發債為目的的SPV。金管會並無訂定SPV資本額門檻,由有意申請的業者自行規劃適當額度遞件。
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有4家壽險公司海外投資最高限額獲准達45%,5家壽險公司獲准海外投資限額落在41%至44%,9家壽險公司獲准海外投資限額為36%至40%,3家壽險公司獲准海外投資限額落在35%以下。(編輯:楊蘭軒)11303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