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5日電)第2次碳費費率審議會明天登場,工總表示,4月新電價平均調幅11%,當排碳有價化,可能引發綠色通膨,進一步推升物價,建議碳費須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研商,並與產業充分溝通,各界未取得共識前勿貿然實施。
環境部將召開第2次碳費費率審議會,討論碳費費率方案,對此工總提出2大意見以及課徵碳費時的參採原則。
第1,課徵碳費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工總表示,4月新電價上路,平均調幅11%,勢必推升國內物價上漲,全年消費者物價上漲率(CPI)恐超過2%,當排碳有價化,部分成本可能會轉嫁到消費端,恐引發綠色通膨疑慮,訂定費率CPI影響納入考量,避免導致物價高漲,加劇通膨危機。
碳費目前預計明年1月1日開始徵收,工總指出,環境部提出碳費徵收方式,恐有損及經濟及國際競爭力之虞,課徵碳費議題須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研商,並與產業充分溝通協調,尤其內閣520即將改組,各界未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
第2,碳費應能與國際接軌。工總表示,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針對產品課徵碳邊境稅,但是台灣碳費機制的徵收方式,卻是針對企業組織,組織與產品是完全不同的2種設計機制,建議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避免業者產品出口至國外仍需繳納碳關稅,造成重複負擔情形。
工總表示,徵收碳費應與台灣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為避免碳洩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環境部公告的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考慮公平性原則,環境部應儘快完備碳邊境調整機制。
課徵碳費的參採原則方面,工總進一步指出,碳費涉及產業競爭力與國際貿易公平性等議題,政府應避免碳定價工具疊床架屋,勿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碳排放交易與課徵碳費。
工總表示,碳費設計除考量減碳功能,應兼顧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及一致性,不能因為徵收碳費導致產業喪失競爭力。例如鋼鐵業冶金用煤及焦炭、水泥業石灰石,其排放量應予以免徵,避免面臨國際不公平競爭。
至於碳費費率制定,工總建議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有學者指出新加坡開始徵收碳稅每噸新台幣約115元、日本折合新台幣大約每噸約61元,目的是避免初期對產業造成過度的衝擊。
工總也指出,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及半導體與面板顯示器等能源密集產業,早有減碳實績,環境部設計碳費配套制度時,應一併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
根據環境部規劃,廠商須達成自主減量計畫的指定目標,才能享有優惠費率。工總表示,應設計優惠費率的妥適級距,按指定目標達成度,享有不同的優惠,對廠商而言才有投入減碳足夠的誘因。(編輯:林興盟)11303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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