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31日電)2家壽險透過歐洲商會向金管會提建言,認為申請匯股利回母集團,即使符合金管會原則性規範,經個案審酌後金額時常「被打折」,希望審查標準縮小行政裁量空間。金管會則認為,壽險業健全經營為重,保留行政裁量空間有其必要性。
為健全壽險業財務結構穩健性並增強清償能力,金管會認為,各壽險公司除了需加強資產負債配置及風險管理外,亦應積極厚植資本,採穩健原則擬訂股利政策,因此明定壽險業若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應先函報金管會,依個別壽險公司財務業務健全度進行審酌。
有2家外商壽險公司今年首次透過歐洲商會向金管會表達現金股利規範建言,業者認為,現行壽險業現金股利分配審查程序及標準法令規範不夠明確,主管機關裁量空間廣,導致申請匯現金股利回母集團產生不確定性。
金管會未對外公布壽險業申請配息標準細項,據悉,金管會訂定原則性指標主要是壽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及淨值比,要求配息前後壽險業2大清償能力指標必須高於一定門檻,且較法定最低門檻來得更高。若是首次申請配息的壽險公司,依慣例會先與金管會溝通,了解準備方向再遞件。
壽險業者表示,金管會針對壽險業申請配息有訂定一定財務標準,但並非符合標準後,申請配息金額即可全額過關,金管會經個案審酌後,多半還會再打折才放行。
外商壽險因此提議,希望金管會可考慮細緻化訂定現金股利發放審核標準,除了RBC及淨值比外,甚至可要求接軌ICS試算等,若達標即可發放,縮小行政裁量權,以降低盈餘匯回母集團變數。
金管會官員表示,相對本國壽險,外商壽險公司相對容易達到申請配息的清償能力門檻,不過金管會除了對RBC及淨值比訂定原則性指標外,還有訂定內部審核表去審酌,主要考量均是為了壽險業健全經營,保留行政裁量空間有其必要性。金管會對此態度上,仍將維持現有審核制度。
另有壽險高層私下坦言,外商壽險此項建言,恐怕不易過金管會這關,主因保險業經營環境複雜,且又正逢接軌新制關鍵期,近年外商壽險經營不錯,積極爭取盈餘匯回母集團,但監理機關考量對保戶長遠承諾,若純粹訂定數據指標、放寬個案把關權,一旦外商壽險將高比例盈餘匯回母集團,但又因大環境變化需要充實資本,屆時母集團若不支持,將會產生問題。(編輯:林淑媛)11303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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