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日電)經濟部表示,已完成「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要求車商若介紹貸款機構,須向消費者揭露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期數、分期金額、利息計算方式等資訊,同時杜絕不法車商「假買賣、真貸款」,待行政院審核後即可正式上路。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邀請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如何改善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的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經濟部最新出爐的報告內容,坊間融資公司主要業務,為經營資金貸放、債權受讓、汽機車及機器設備抵押借款等業務。
有鑑於消費者權益保障,對於消費者與融資公司債務清償爭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經濟部表示,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償的個案協助,提供債務處理法律專業諮詢,促成消費者與融資公司協商或和解。
統計近4年,經濟部協助消費者與融資公司債務協商案件的性質,以有擔保債務占多數,例如提供汽、機車為擔保貸款,此類型債務占整體協商案件85%。
其次,則為無擔保貸款,消費者以購買商品合約,未提供擔保品,向融資公司貸款,事後再分期還款。
經濟部表示,受理債務協商案件,以有擔保債務為最大宗,其中又以汽車作為擔保品的借貸金為主,針對消費者與融資公司的有擔保債務爭議問題,經濟部目前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經濟部官員說明,現行有很多消費者買中古車時,業者會介紹融資公司等貸款機構,消費者不清楚貸款條件、利率和手續費等,後續因而延伸消費糾紛,修法後將要求車商若介紹貸款機構,須向消費者揭露相關資訊,此外也可避免不法車商「假買賣、真貸款」。
經濟部表示,草案修正內容及方向,已取得消保團體、公會團體及相關業者共識。「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完成草案修正,並搜集業者、地方政府等意見,經行政院消保處審核後,即可發布。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表示,持續協助消費者與融資公司個案協商,提供債務處理與法律專業諮詢, 促成個案和解,減輕對消費者的影響。另亦持續檢視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轉介融資公司提供資金融通者,將要求資訊充分揭露,保障消費者權益。(編輯:楊凱翔)11304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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