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網路廣告平台營業項目 數位部為主管機關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劉千綾澎湖15日電)數位部先前積極跟經濟部研議新增「網路廣告平台業」營業項目,經濟部今天公告新增「網路廣告平台業」營業項目,主管機關為數位部。數位部表示,盼要求業者對於廣告刊登者,要使用電子簽章或者安全風險等同的技術,來確認身分真實性。

經濟部今天公告新增「網路廣告平台業」營業項目,根據定義內容,從事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的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廣告最終端網路平台的行業。

所謂最終端網路平台指從事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及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細類以外,主要以網路版位招攬廣告業務,或收費接受委託刊播廣告的方式;提供廣告資訊供民眾直接瀏覽或閱聽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也歸入本細類。

數位部官員今天表示,公告後今天就生效,希望能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對於廣告刊登者,要使用電子簽章或者安全風險等同的技術,來確認身分真實性。打詐專法中,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基本上比照歐盟的做法,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先行管理。

數位部長唐鳳先前表示,這次電子簽章法修法除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外,數位部也積極跟經濟部研議新增「網路廣告平台業」營業項目,並由數位部主管,未來推動投資廣告刊登前先經數位簽章驗證,預期可有效減少投資詐騙與人頭廣告帳號,也有先跟主要3大業者臉書、Google、LINE溝通。(編輯:楊凱翔)11304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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