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7日電)若要保人遭追債,保單恐遭法院強制執行解約以清償債務,影響被保險人保障。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表示,保險局已委外研究引入受益人介入權可行性,應立委要求,黃天牧允諾努力在1個月內提修法研議報告。
黃天牧今天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關注,先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現在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已有暴增現象,讓保險受益人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黃天牧答詢時表示,就他了解,保單強制解約取得保價金現象有在增加中;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也坦言,原先數量較少,後來大法庭解釋後,數量走高,若保單遭強制解約,被保險人會失去保障,尤其是保障型商品若被解約,對保障影響最劇。
鍾佳濱質疑,壽險主約若被強制執行取得保價金,附約包括健康險、傷害險保障,亦可能全部沒有了,這樣是否合理,施瓊華表示,是有一點不合理,因此保險局有找壽險業討論,希望業者均可加入「附約延續條款」。
黃天牧表示,保險局已委外研究,研議修法讓保險受益人有權力介入。施瓊華補充,目前委外研究報告出爐,保險局正進行後續評估,若要讓保險受益人有權介入,還有法制作業必須處理,目前正評估執行效益中。
鍾佳濱進而要求,希望趕在黃天牧卸任前,在1個月內針對保險法增訂「介入權」研議修法並提出書面報告,黃天牧允諾朝此方向努力。
施瓊華會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保單還沒發生保險事故前,屬於要保人財產,因此法院作出解釋,認為追債時保單可以被執行解約,向債權人償債,但實務上,除了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外,亦有可能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
也因此,保險局委外研究是否可引入國外的受益人介入權制度,當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欠債,保單恐遭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可取得要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協商,由被保險人代為清償保單可執行的金額,讓該張保單免遭強制執行,並將該保單要保人名字變更為被保險人。
施瓊華提到,若台灣要引入受益人介入權制度,一定得修正「保險法」;且受益人介入權制度,僅能解決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情境,若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因當事人已無力償還債務,自然無法透過介入權處理保單遭強制解約進而喪失保險保障的問題。
她說,雖然債務人負有還債義務,是否應協助債務人保留可能的保險保障,畢竟也是社會安全網的一部分,還要再來思考、討論,看是否有方法解決。
另一方面,金管會也考慮到保單主約遭強制執行時,附約可否繼續延續的問題。施瓊華說,現在一種情況是在主、附約間有附約延續條款,當主約不存在,附約若有繼續繳費,可繼續保障內容,另一種是綁在一起,當主約遭解約,附約亦無法延續。
施瓊華表示,一般買壽險主約,傷害險或健康險多以附約存在,但傷害險和健康險為1年期,解約金很低,且是真正保障型商品,金管會希望業者均添加附約延續條款,讓主約一旦不存在,附約仍可續行,保障保戶權益。(編輯:潘羿菁)11304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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