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羅元駿台北18日電)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民眾,並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同時參考物價指數,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北區國稅局也指出,如果民眾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只要在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說明,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是參酌1998年至2024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由原本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除於災後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損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2024年4月4日起算3個月),讓轄區的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北區國稅局補充,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2025年5月辦理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編輯:潘羿菁)11304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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