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7日電)金管會擬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最快第4季前上路,除了可望擴大券商業務經營範疇,未來券商辦理承銷,可同時滿足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認購新股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亦為台股添資金活水,上市櫃公司可望更順利完成募資。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修正重點在於擴大券商業務經營範圍,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
過往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若有意在發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或現金增資(SPO)時認購新股,但缺乏資金,多半僅能找銀行借款,金管會一旦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未來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要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或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或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將可以新股作為擔保,向券商借款。
金管會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後,有望達3大效益,首先是券商辦理承銷時,對發行公司服務可更到位,同時滿足員工及原股東認股資金需求,其次是助力台股增添資金活水,第3是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計畫更順利完成。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在例行記者會說明,此次修正法規,主要是回應券商公會所提建言,有業者曾提出,辦理承銷過程有時會遇到員工或原股東有意認購新股,但過往僅能透過銀行貸款解決資金需求,若能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可望助力券商擴大業務範疇,券商亦可透過承作認股借貸挹注利息收益。
高晶萍表示,待金管會完成法規預告及後續行政作業,預估最快第4季前或今年底前可上路;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的擔保品價值除以借貸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比率,未來將由證交所進一步訂定,不排除參考現有上市櫃股票融資規定。
目前有22家券商向金管會申請開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待此次法規順利完成修正,即可逕行辦理認股借貸。依照規定,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券,對委託人融資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4倍。
未來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會在發行公司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截止日當日,將借貸款項撥入員工及原股東在券商開立的交割分戶帳,券商後續會將申請認股借貸名冊交給集保結算所,由集保結算所在撥券日依名冊將券撥至券商擔保品專戶。
原則上自繳款截止日至撥券日,作業期約4至10天,因此金管會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將融通期定為最長30天。借貸利率回歸券商與客戶間約定,若參考現行利率水準,估利率將落在2%至6%左右。
根據金管會修正草案,此次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也同步增訂券商不得受理為擔保品的種類,包括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的股票。(編輯:潘羿菁)11305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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