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等海外大型廣告平台 擬強制在台設境內代理人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8日電)有些大型數位廣告平台因在國外,聯繫不易,有相關通知難以送達問題,數位部長唐鳳今天表示,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擬要求境外大型廣告平台一定要在台灣設境內代理人,若不做的話,最嚴重可能限速或祭限制接取等作法,其中TikTok也在規範內。

數位部官員說,草案賦予業者要在台灣設境內代理人,可找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傳遞政府相關資訊。

行政院會9日將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立法及修法草案。數位部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外界關注數位廣告平台將如何管理。

唐鳳表示,草案中會有客觀的判斷標準,確認平台是否屬於大型廣告平台業者,若只是單純通訊軟體,沒有經營廣告業務,則不屬於大型廣告平台範圍。過去數位廣告平台如果沒有在台灣設代理人,就算有送達通知,平台也可能不做任何事情,但未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境外的大型廣告平台一定要在台灣設境內代理人,不做的話,最嚴重可能限速與限制接取等。

唐鳳透露,制定規範時,TikTok也將納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適用對象。規模大、接觸很多民眾的平台,若不配合措施,可能會先採取流量管理措施,也會透過專家審議程序來決定後續處置,最嚴重才會採取限制接取,概念上類似封鎖網域。

此外,唐鳳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管理對象不限廣告平台業者,也包含現在數位部管理的電商、第三方支付、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等,草案中都有賦予部分打詐義務。

唐鳳指出,先前邀請450位專家學者、公民、社群和數位從業者,線上討論運用AI來辨識和分析資訊的完整性等相關議題。公民小組意見也有放入草案中,像是要先處理假帳號,透過類似數位簽章方式來確認帳號,另外,也要求要透過數位簽章、FIDO等其他安全相當的技術,平台必須驗證刊登廣告者的身分。

唐鳳指出,草案也將規範必須明確標註深度偽造技術、AI生成個人影像等廣告內容。若嚴重破壞資訊完整性、透過深偽方式冒充別人,應該要針對用戶暫時停權等。

數位部官員說,目前草案中對於違反相關規範的罰則,因程度差異會對應不同處罰,最重可能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至於比較嚴重的限制接取等措施,必須先經過專家審議會議等。(編輯:林淑媛)11305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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