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9日電)許多民眾都曾遇過業者糾纏不休,強迫推銷美容商品,部分消費者為求脫身,只好勉搶答應購買。公平會新聞稿指出,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新台幣40萬元及80萬元罰鍰。
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台南、高雄、屏東及台東等地區的大批發賣場設置「嘉貝雅化妝品」專櫃(原名「綺姵登化妝品」),並以贈送試用包、優惠體驗券為由,邀約賣場裡的消費者到專櫃試用產品,進一步邀請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
公平會調查發現,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消費者體驗過程中,以聊天方式詢問消費者經濟能力,推銷每月數千元等不同價位的護膚方案。業者推銷說詞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產品包括做臉服務,實際上業者銷售的是保養品,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而所謂每個月數千元的方案,是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且消費者大多是求脫身才勉強答應。
公平會指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後,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又以各種理由引導拆封商品,日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費時,這2家業者就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另外,申請分期付款的消費者,即便向業者要求解約,在條件未談妥前,仍無法拒絕支付款項。
公平會歸納這2家業者的4大行銷手法,一是在消費者接受做臉服務時,以煩擾方式,迫使消費者在倉促、輕率、感受壓力、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
其次,業者隱匿交易標是商品的重要交易資訊,誤導銷售商品包括做臉服務。
第3、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實際則交由融資公司執行,並因簽署本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第4、採取不當拆封產品手法,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
公平會認為,這些手法屬計畫性及步驟性的不當銷售行為,且公平會向各縣市政府了解,發現近年已有30多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然不是個案,這種行銷手法已經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構成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令其等停止違法行為。(編輯:潘羿菁)11305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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