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蘇思云台北23日電)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力拚本會期三讀,業界普遍支持針對廣告素材進行適當管理、驗證廣告主身分,不過也擔心身分驗證機制與國外對接需要時間、草案上路後缺乏緩衝期等問題,希望政府能與業者多溝通,釐清執行細節。
數位發展部表示,透過實名制認證的目的,是要求廣告的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對投放在網路廣告平台的廣告內容負責,業者執行驗證方式,除了透過數位簽章外,還有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其他安全性相當的技術或方式,業者可就風險高低進行評估,選擇適當的驗證方式。也就是說,透過這類驗證機制,未來若需要時仍可溯源。
數發部強調,現行選罷法及投信投顧法就有分別要求投放選舉廣告、網路投資廣告要有實名制認證,平台業者已有相關驗證機制。未來草案若正式施行,業者可用現行驗證機制擴大適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大部分條文均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過,而在就源防詐機制中的金融防詐措施中,由於朝野立委質疑政府單位在針對NFT(非同質化代幣)詐騙著力未深,因此保留部分條文,送交黨團協商,待行政機關做進一步的說明。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旗下會員包括Meta、Google、LINE TV等數位平台,DMA秘書長盧諭緯接受中央社採訪指出,協會立場是支持打詐,業者針對廣告素材進行適當管理、避免詐騙,是責無旁貸,協會支持建立有效的身分驗證與落地設立代表人等措施,確保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的真實身分及合法性,才能有效管理來自境外的廣告投放行為。
不過,盧諭緯也提到,業者從了解法規到建置系統,至少需要一年以上,希望政府可邀請業者提供意見,以階段性目標取代一步到位,待業者技術、系統都建置完成,再滾動式調整,讓平台有緩衝期準備。
她說,業者依據政府或執法機關通報而下架可疑廣告,業界絕對支持配合,但執行上要注意的是,業者無法直接對內容調查,否則會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如何設定過濾機制或規範,以及業者對應政府機關應該有統一通報窗口、清楚的通報流程,檢具精確的資訊,讓業者可以找到有問題的廣告,才能減少詐騙訊息的傳播。
DMA常務理事暨政策長王冠翔分析,現在的數位廣告生態很複雜,透過廣告主服務平台(DSP)等投放系統曝光的廣告,都是經由系統設定自動曝光給受眾,曝光廣告的平台業者不一定知道廣告主身分。如果要調查可疑廣告來源,或許需要DSP業者配合,也要討論是否納管DSP。
王冠翔不否認,打詐專法勢必要做,但設計草案時應參考實務做法,以免影響平台業者,或讓整個產業的經營成本增加。
草案第30條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以數位簽章等方式揭露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王冠翔表示,目前業界沒有技術可以真正辨識廣告主身分真偽,即使強化KYC(Know Your Customer,客戶身分查核)也有極限,只能確保知道上一層投遞者是誰,應該要建立機制可以一層一層溯源。
針對是否可能發生廣告主移到國外規避驗證,或透過國外投放廣告就無法管理的狀況,數發部強調,不論廣告的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是在台灣境內或境外,平台業者都需要進行身分驗證,不會有廣告主外移到國外就無法驗證的狀況。
另外,數發部指出,如果平台上的網路貼文、影音、顯示圖片等內容有涉及詐騙嫌疑時,平台業者被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時,需要做移除等處置,也意味這是被動措施。平台業者不需要因此對用戶原生內容進行一般性監控,因此,並無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編輯:蘇志宗)11306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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