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羅元駿台北29日電)鼓勵金融科技創新,金管會今天指出,金融機構若將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要透過相關規定進行;而若是以此為業,則是要透過轉投資的金融科技公司辦理,期待透過更明確、開放的方式,提高金融機構投入金融科技研發誘因。
金管會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綜合規劃處處長胡則華表示,有業者多次詢問金融科技專利或技術授權等議題,金管會今天明確指出相關說明。
胡則華表示,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金融機構因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金融科技專利的核准件數,自民國95年起至今年第2季已達5833件。部分專利因具市場性及價值,因此金融機構有授權給其他公司的需求。
胡則華指出,金管會近期將發布函令,說明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計畫授權他人,屬對無形資產的處分或管理行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
胡則華說明,準則要求公發公司依照相關處理程序辦理,此說明主要是針對無形資產的處分,處分若達到實收資本額的20%或是金額達新台幣3億以上,要請會計師針對出售價格出具意見書,至於對損益表的影響則要看出售價格。
胡則華表示,金融機構若計畫接受他人委託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或是經常性以從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為業,則需透過其轉投資的金融科技公司辦理。胡則華補充,每行業都有相關轉投資規定,並不需實質控制力,但通常是持股20%以上。
胡則華表示,有此說明是因為8家業者尋問專利授權議題,其中銀行業有永豐銀、國泰金、富邦銀,證券期貨業為康和證、華南永昌證、合庫證券、元大投信和阿爾發投顧,保險業目前沒有相關訊息。
金管會表示,此項作法可鼓勵金融生態系成員共同投資金融科技技術及研發,注入金融科技創新動能,進一步促進台灣的金融科技發展。(編輯:楊蘭軒)11308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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