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限平台24小時下架網路詐騙廣告 落實實名制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3日電)數發部今天表示,預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要求網路廣告平台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24小時內下架處理;並要求平台落實「廣告實名制」,須揭露並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刊登者身分,未來平台每年須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

詐騙廣告屢見不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正式施行,數發部配合防詐條例提出多項子法草案,皆預告30天,若作業順利,最快今年底有望上路。

根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主要目的是希望避免詐騙廣告持續擴散造成危害,數發部參考先前投資詐騙廣告處理方式,訂出詐騙廣告處理期限。

數發部指出,如果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刊登或推播廣告屬於詐欺廣告或明顯涉詐後,網路廣告平台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如果通知後,平台業者沒在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數發部可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達到封鎖網域效果。

此外,為了提升網路廣告透明性,數發部提出「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要求網路廣告應揭露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也要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必要時可簡化呈現。若版位空間有限,廣告要提供連結讓使用者可點擊查詢。

數發部指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廣告揭露其居住地區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使用姓名,若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要揭露法人或機構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區。

網路廣告平台如果跟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數發部說明,平台仍有揭露資訊義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確認投放廣告均符合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查驗結果應紀錄並至少保存3年,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抽查或要求提供資料。

為使平台有效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並確保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內容的一致性,數發部也提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草案。

數發部表示,網路廣告平台可透過數位簽章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IDO)機制、其他加密機制、親臨方式做身分驗證,也要求業者訂出詐欺防制計畫,內容包含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與詐欺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等。

根據草案,平台每年定期至少1次在網站上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揭露台灣每月活躍用戶數量統計,以及下架詐騙廣告數量、類型與平均處理時間等。(編輯:楊凱翔)11309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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