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3日電)財政部今天核釋,放寬有屋族若遇5種情況,而須另外租屋,仍可在綜所稅申報時,申報每年每戶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5種情況包含黃、紅單危險房屋,以及雖持有1房,但因在異地就業、就學或就醫,而須另外租屋等。
自今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首度適用。不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核釋5種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且其另行租屋,仍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的政策意旨。
宋秀玲表示,首先是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所謂的黃、紅單房屋。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並非全部。宋秀玲指出,這部分主要是考量,持分不到一整戶者,無法自由地全權支配使用該房屋。
第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上述3大情況以外的1間房屋(含共有房屋),而此1屋要符合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宋秀玲說明,放寬這一樣態後,將可解決立委在質詢時提出的情況,即雖在原住民區有住宅、但因在平地工作而另外租屋,卻無法適用租金支出特扣額。
宋秀玲指出,第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特定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也就是因分居而有需求在外租屋者。
所謂特定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第2條規定,樣態包含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以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規定,難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等。(編輯:楊蘭軒)11312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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