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3日電)金管會原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逾等值新台幣40萬元,因應移工薪資水準提高,金管會修正辦法,將年度匯款上限上修至等值新台幣50萬元。
依勞動部截至今年9月30日統計資料,外籍移工共有80萬5976人,可望因此受惠。
金管會今年7月公布「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今完成預告程序,將於本週正式上路。
此次有6大修正重點,首先,原先法規僅針對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業者設有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門檻,金管會增訂非專營者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同樣應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目前有4家獲金管會核准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業者,包括統振、東聯、數位至匯及美家人力資源,4家皆為兼營而非專營,但實收資本額均高於1億元,不受新規影響。
其次,原先法規針對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僅設有消極資格條件,金管會增訂積極資格條件限制,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支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若不合規,金管會得駁回經營申請或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
第3,金管會比照電支管理辦法規定,將律師審閱機制引入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中,增訂申請人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
第4,現行外籍移工多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及泰國等地,且泰國盤谷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及印尼人民銀行均在台灣設有分行,考量外銀在台分行可能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金管會增訂外銀在台分行可由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即可,不必檢具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同意的決議錄。
第5,金管會原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逾等值新台幣40萬元,考量近年外籍移工薪資水準提高,配合實務需求,此門檻上調至等值新台幣50萬元。
第6,金管會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確認應遵循程序,過往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於外籍移工註冊時及註冊後按月執行行蹤不明外籍移工查核作業,實務作法為向勞動部申請查核工作,未來將改從內政部系統直接查核居留證有效時限,資料即時性更高。
根據金管會統計,4家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業者今年前3季累計匯兌筆數達649萬筆,年增近55%,匯兌金額新台幣607億元,年增近41%,客戶數共64.6萬人,年增23%。(編輯:楊蘭軒)11312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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