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0日電)極端氣候加劇,海淡水可增加台灣供水韌性,而海水淡化過程產生的鹵水,國內依法屬於事業廢水。不過,隨著循環經濟與技術突破,從國際案例來看,高鹽度副產物正迎來材料化契機,甚至可用於發電。
根據目前國際海淡濃鹵水實際案例,海淡濃鹵再加值應用,以能源回用與中低純度材料化較具可行性。
舉例來說,日本福岡推動「海淡濃鹵水+再生水處理水」鹽差發電,已於2025年8月啟用運轉,是日本首個商業化滲透式發電廠,該案以海水淡化產生的濃鹵作為高鹽端,搭配處理後再生水作為低鹽端,透過半透膜形成鹽差壓推動渦輪發電,電力回用於淡化設施運轉,為繼丹麥之後全球第2例。
這座發電廠耗資7億日圓,年發電量約88萬度電,相當於約290戶家庭的用電需求。
不同於太陽能或風能間歇性特質,滲透發電可以全年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作,有望成為基載發電新兵,彌補「風光」缺點。
海淡濃鹵水也能回收成有價值材料,新加坡成功以濃鹵為原料,進行鎂資源回收並製備反應性氧化鎂(MgO),作為建材或碳封存相關材料的前驅物,但目前仍屬示範與技術驗證階段。
沙烏地阿拉伯則是在Ras Al Khair大型海淡聚落規劃自海淡濃鹵回收鹽類與礦物資源,如鈉鹽、鎂鹽、鉀鹽等,作為「濃鹵礦業化(brine mining)」的一環。 該案已對外公布投資與合作規劃,並設定後續建置與投運期程,屬具體推動中的準商轉案例。
目前台灣約有20座海淡廠,所產生並排放的鹵水,依法屬於事業廢水,其排放作業均依據環境部公告的「放流水標準(海水淡化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辦理,並於排放前進行必要監測與管理,以確保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
水利署指出,目前國內對於「海淡鹵水」的管理主要依循「水污染防治法」及「放流水標準」,多將其視為海水淡化過程中的「高鹽度副產物」或「廢水」進行排放控制。若欲「資源化再利用」,特別是涉及礦物質回收或創新用途,現行法規尚缺乏專屬的水質要求與管理機制。
未來若要填補法規空白,水利署建議由環境部扮演核心角色,研議將鹵水從「廢棄物」轉型為「資源」的條件,建立產品化的合規門檻,並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再利用,如非接觸性的工業原料或具人體接觸風險的休閒應用,參考國際案例,擬定具彈性的技術指引。
至於經濟部,則可配合落實技術與產業鏈結。官員說明,經濟部水利署作為海淡廠的開發單位,在管理機制中可負責執行面,將目前先期試驗(如台鹽通霄模場)產出的純度與能耗數據,提供給環境部作為訂定標準的科學基礎。
水利署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合作,針對「鹵水提濃減量及資源化技術」進行模組設計,已在台鹽通霄廠建立一套 「鹵水資源回收站」,經評估,鹵水應用可行性包括造紙填料或改良農地土壤、提煉環保脫硫劑、將鹵水轉化為清洗藥劑、提煉有價金屬等4類。(編輯:潘羿菁、萬淑彰)11502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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