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推動與台海上搜救 陸委會:兩岸已有協議

福建立法推動與台海上搜救  陸委會:兩岸已有協議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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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呂佳蓉台北25日電)大陸福建通過一項條例,強調要加強與台灣的海上搜救機構的交流與協作。不過,陸委會指出,兩岸已有「兩岸海運協議」,且海上搜救演練自2016年陸方單方面因政治因素停止辦理。

大陸福建再有對台新政策出爐,昨天通過的「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要求該省海上搜救中心,加強與「台灣地區海上搜救機構的交流與協作,健全兩岸海上搜尋救助協作機制」,尤其包含兩岸海上搜救的聯合演練。

陸委會今以書面回應,為落實「兩岸海運協議」第7條「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規定,兩岸搜救相關部門於2010年、2012年、2014年每2年輪流在金門、廈門及馬祖、福建馬尾海域舉辦兩岸海上搜救演練,但從2016年陸方單方面因政治因素停止辦理。

陸委會表示,海上人命救助人道救援為普世價值,雙方可在落實兩岸已簽署海運協議「海難救助」相關規範的基礎上,透過合作共同確保海上航行船舶之人身及財產等安全。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在2008年11月4日簽訂,並於同年12月13日生效。(編輯:張淑伶)11111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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