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開採稅率調升爭議 監院糾正花蓮縣府

中央社  / 花蓮縣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6日電)監察委員趙永清等人今天說,花蓮縣政府在民國105年將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的徵收率從每噸新台幣10元提高為70元,造成徵納爭議,又遲未完成修法,導致今年度稅收減少8億元,監院日前通過糾正縣府。

監委趙永清、賴振昌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花蓮縣政府稱為充裕財源,並衡平「礦石開採行為」對轄區山林保育的影響,自98年起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原徵收率為每噸4元、100年修正為5.2元、102年提高為10元,但在105年6月間原條例,重行制定大幅調高徵收率至70元,造成徵納爭議。

趙永清、賴振昌說,徵收率提高為每噸70元後,有業者不服課稅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部分經行政法院認定短期間內迅速增稅,民眾稅負過重,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1項規定,判決花蓮縣府敗訴,且陸續有4期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案件已確定。

監委表示,但花蓮縣政府卻重作稅額相同的復查處分,明顯違反判決意旨,造成納稅義務人再提出行政救濟爭議不歇。

為了解套,監委指出,花蓮縣府110年10月第5次欲再制定礦石開採特別稅條例草案,但財政部因上述的確定判決結果,請縣府考量「是否應特別考量就計徵稅額重行評估調整,並與業者充分溝通尋求共識」等,草案遲遲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

監委說,因已無徵收法律依據,此項稅收來源消失,導致111年度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預算,減少金額高達8億元,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影響縣府財政健全,已有違失。

監委調查還發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在符合環保署展延適用原則情況下,於110年6月25日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仍遭花蓮縣府遲延核發展延許可證,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

監委說,花蓮縣政府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發重大爭議,造成稅源消失,且拖延業者許可證展期申請,已在11月初提案糾正,並獲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編輯:張均懋)111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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