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權法修法共識 染黑染毒等終身不得任身障機構院長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及官員針對曾犯黑、毒、性犯罪有罪判決確定等情形,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或主任等條文,暫有初步共識。

不過,全案尚未審查完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日將繼續審查。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90分鐘左右的討論,暫時有初步共識的條文有3條,其中包括明定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或主任的7款消極資格,希望降低危害身心障礙者的可能,並保護其安全。

這7款情形(消極資格),包括曾犯性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是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的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消極資格還包括,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的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初步有共識的條文還有,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不過,當原因消失後,經主管機關認定,仍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

另外,對於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等2條條文,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步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編輯:蘇龍麒)1111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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