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申請書件 增加律師為認證人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對於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須經認證的「信託契約」及「履約保證契約」等相關書件,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使制度更為周全。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民國110年修正後,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的業務許可,須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相關書件申請,規定於此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需經認證的書件包含「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預算評估」等。

郭國文質疑,依110年修正的現行法規,各項認證制度僅列會計師可作為認證人,其中關於「信託契約」及「履約保證契約」部分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作為認證人,但也只開放由會計師認證,而排除專業的律師,恐為立法時疏漏,有修正必要。

為使制度更為周全,郭國文等19人提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須經認證的相關書件,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明定「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郭國文等人所提修正草案,日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依郭國文版本內容通過。

此外,這次修法也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19人所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參考銀行法和保險法相關規定,加強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的監理,維持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編輯:翟思嘉)11201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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